王春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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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6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春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春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蓉,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 法定代表人:胥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春蓉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1835.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9183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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