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柴天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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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106号案件名称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柴天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柴天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106号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锦鼎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7Y14L9C。法定代表人:商文全,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英,系公司员工。被告:柴天昌,男,1966年3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柴天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蕾青书 记 员 李春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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