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忠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225执31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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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225执313号之六案件名称
禹忠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禹忠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25执313号之六被执行人:禹忠斌,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禹忠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禹忠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4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2执监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湘1225执313号被执行人禹忠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龙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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