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正旺、朱文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执4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执426号
  • 案件名称

    陈正旺、朱文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正旺;朱文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执426号被执行人:陈正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朱文娟,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汪先骏与陈正旺、朱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陈正旺、朱文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且案件一审法院为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胜审判员 周文斌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