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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黄明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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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3329号
  • 案件名称

    刘广、黄明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广;黄明明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男,1977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黄明明,男,1982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与被执行人黄明明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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