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0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成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关于成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9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以(2021)陕0921执3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陕AQ62Y0号别克牌小型SUV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陕AQ62Y0号别克牌小型SUV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晨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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