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徐两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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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24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徐两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徐两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24号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负责人:付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两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与被告徐两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徐两化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两化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两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伍津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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