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仕林、周贞林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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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703号案件名称
王仕林、周贞林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仕林;周贞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林,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周贞林,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王仕林与被执行人周贞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贞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仕林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37830.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467.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9)黔020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贞林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王仕林赔偿款项共计37830.00元。因被执行人周贞林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王仕林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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