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福、棚甸子镇东铃石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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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667号案件名称
李桂福、棚甸子镇东铃石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桂福;棚甸子镇东铃石油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667号原告:李桂福,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二棚甸子镇东铃石油,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福诉被告二棚甸子镇东铃石油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桂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福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福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长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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