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金清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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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568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金清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金清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56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29189R。负责人:陈炫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笙,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金清峰,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金清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库冰清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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