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历、林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恢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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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恢283号案件名称
胡历、林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历;林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胡历,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风,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历与被执行人林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历依据(2020)川162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8,251.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风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林风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风名下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风下落。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风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林风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胡历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林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恢复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胡历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胡历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林东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珀豪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胡历,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风,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历与被执行人林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历依据(2020)川162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8,251.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风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林风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风名下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风下落。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风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林风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胡历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林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恢复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胡历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胡历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林东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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