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张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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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红梅、张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红梅;张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女,1978年0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张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96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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