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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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1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170号之一原告: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朱少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晶莹路北侧一楼。法定代表人:秦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禾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2元,保全费3217元,合计779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员 刘世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 丽书 记 员 邱玉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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