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亮与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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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49号之三案件名称
佘亮与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佘亮;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佘亮,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83MPR1U。法定代表人:邓慧。申请执行人佘亮与被执行人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鸣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253××××70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15.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成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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