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亮、焦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1民初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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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1756号案件名称
潘永亮、焦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永亮;焦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1民初1756号原告:潘永亮,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女,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潘永亮妻子。被告:焦斌,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民,女,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焦斌妻子。原告潘永亮与被告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被告焦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货款70224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盖州市经营大量鞋料,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鞋料共计欠款1252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5万元,现尚欠70224元,至今未偿还,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焦斌辩称,欠款属实,欠款数额记不清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当事人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期间,焦斌因经营需要从潘永亮处赊购鞋料,并于2019年7月20日向潘永亮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鞋料款10万元,后焦斌再次多次向潘永亮赊购鞋料并出具欠据,累计欠款123247元。经潘永亮催要,焦斌向潘永亮偿还5.5万元欠款,余款共计68247元,焦斌至今未给付,潘永亮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潘永亮与焦斌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形成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焦斌向潘永亮出具欠据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焦斌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潘永亮要求焦斌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其主张的欠款利息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潘永亮欠款68247元;二、驳回原告潘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宝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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