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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4民初5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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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民初5425号
  • 案件名称

    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庆兴桥检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4民初5425号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集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法定代表人:李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山大道185号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五星级)二期写字楼栋/单元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QR14G。法定代表人:张伟超,总经理。被告:衡水庆兴桥检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469号天玺香苑小区中景大厦13层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892691729。法定代表人:王新静,总经理。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庆兴桥检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齐 伟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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