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毛某某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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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0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某、毛某某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某;毛某某;刘某某;覃某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覃某,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毛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湘06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毛某某、刘某某于2021年1月4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1月7日、3月10日、4月2日、6月12日、6月18日、8月11日和8月18日先后七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车辆等。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10000元,尚有111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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