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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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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5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洛邦镇附城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3939XT。法定代表人:宋锡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原街1支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78E。法定代表人:陈关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0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171万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4840元、执行费7912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2月18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零,已被本院及多家法院轮后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冻结了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都匀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60万元。三、因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关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5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鲁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荀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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