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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田金阶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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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1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田金阶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田金阶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法定代理人:徐振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金阶,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金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6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田金阶邮寄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金阶的公积金和保险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田金阶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田金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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