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子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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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745号案件名称
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子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子忠;辛宝强;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李金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贵,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忠,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宁城县城关信用社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审被告:辛宝强,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羁押于天津长泰监狱。原审被告: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二十四号。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凤,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建平县。上诉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子忠、原审被告辛宝强、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辛宝强是本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可通过其他形式,查明辛宝强实际欠款数。一审认定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子忠签订了《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证据不足,故应查明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辛宝强的欠款数,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辛宝强工程款范围内对赵子忠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王海娇审 判 员 赵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南法官助理 (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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