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校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422民初20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95号案件名称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校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校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422民初2095号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猛,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校芝,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校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猛,被告唐校芝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当庭组织了调解,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7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2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衡阳市天拓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阳光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楼梯住宅0.65元/㎡/月,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16年8月1日,原告与阳光新城小区前任物业服务人衡阳旺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收取阳光新城小区业主所欠衡阳旺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作为阳光新城小区2-510号房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唐校芝口头辩称:可以支付物业服务费,但是原告的物业服务要到位。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校芝自愿向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4000元,款限2021年9月26日前付清。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00元。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左 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1与李某2、刘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91号 下一篇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树高,黎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