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树高,黎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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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645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树高,黎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树高;黎小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645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瑜,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田树高,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黎小琴,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田树高、黎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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