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刘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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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91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刘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刘某;李某3;李某4;孟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袜子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吉林统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被告审):刘某,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吉林统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矿建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吉林统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4,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富奥紧固件分公司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富奥紧固件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刘某、李某3、李某4、孟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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