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0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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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01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李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0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田园大街田边童服城D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591838288。经营者张书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诉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刚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支付货款30808元及利息(以30808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友馨谊布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刚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再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0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泽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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