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红、段宪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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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田东红、段宪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东红;段宪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5409号原告:田东红,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段宪岗,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红诉被告段宪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红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如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东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人民陪审员 邵国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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