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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富兴盛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11民初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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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11民初556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富兴盛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富兴盛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556号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小祁家镇望宝台村。法定代表人:陈秀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富兴盛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梨羊西街**。法定代表人:付乐,该公司经理。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兴盛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3956.17元及利息11315.29元。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9年6月4日止,原、被告双方存在供货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生产加工纸管,但被告未全额支付货款,尚欠货款金额合计为73956.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经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已减半),退回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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