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18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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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8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1895号之一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汉族,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国庆书 记 员 朱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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