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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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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846号
  • 案件名称

    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任志坤;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
  • 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坤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厂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846之一执行裁定,一、将延吉市烟集造林林场(现名称变更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名下位于延吉市光明小区11号楼1006(产权证号:173339、房屋代码:20427286、幢号307、室号1-6、面积:22.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任志坤名下;二、申请执行人任志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1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任志坤申请执行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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