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惠月琴中介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申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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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申8号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惠月琴中介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惠月琴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惠月琴,女,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月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沪0113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予以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认为“居间服务内容广泛”“只有全部完成服务内容才有权收取全额佣金”系事实认定有误,再审申请人已居间成功且已协助完成全部交易手续,被申请人理应按约定支付再审申请人全额佣金,而尾款事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中介服务的内容;第二,原审判决虽援引法律条文,但却未能按照该条规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反而以此作为降低佣金的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惠月琴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中介服务不到位,在交易过程中向被申请人隐瞒了下家贷款资质问题,导致下家延迟付款,被申请人因此未能置换新房,所涉房屋买卖中的尾款2万元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佣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地产居间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复合法律关系,即居间人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外,还应包括帮助委托人签约、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多项服务。因申请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原审基于公平原则对相应佣金予以酌减,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骏审 判 员 俞翔海人民陪审员 戴 娟书 记 员 谢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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