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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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508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508号 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洋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洋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被告所欠该笔债权已经转让给山阳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诉讼已丧失法律依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59元,减半收取7179.50元,由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鲁克金 二〇二一 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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