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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杨胜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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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1号
  • 案件名称

    李伟、杨胜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伟;杨胜梅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杨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多次找杨某谈话,要求她腾房,并于2021年3月29日张贴了腾房公告,要求其在一个月以内搬离,杨某一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因杨某的行为已涉罪。现我院已将其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移送侦查,受理。我院于2021年9月16日再次通过短信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给她,要求其在2021年9月26日前搬离房屋。 经合议庭审查,本案需等待侦查和起诉,本次执行工作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处理结果出来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视情况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杨国志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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