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雨杰、席秋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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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7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雨杰、席秋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雨杰;席秋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雨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席秋岩,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雨杰与被执行人席秋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席秋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席秋言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席秋言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大连房产已转移,桐城县房产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处置拍卖),车辆已轮候查封。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席秋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席秋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到位303564.28元)、执行费8400元已收取,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雨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席秋岩,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雨杰与被执行人席秋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席秋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席秋言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席秋言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大连房产已转移,桐城县房产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处置拍卖),车辆已轮候查封。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席秋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席秋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到位303564.28元)、执行费8400元已收取,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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