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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张严彬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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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24号
  • 案件名称

    董超、张严彬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董超;张严彬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24号申请人:董超,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张严彬,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董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严彬所有的价值84998元相适应的财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董超未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超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依法应当提供担保,在本院告知其应提供担保后仍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超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媛媛书 记 员 宋 丽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24号申请人:董超,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张严彬,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董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严彬所有的价值84998元相适应的财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董超未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超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依法应当提供担保,在本院告知其应提供担保后仍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超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媛媛书 记 员 宋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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