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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乾、马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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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虎乾、马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虎乾;马晓民;申相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805157217,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刘虎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4021068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马晓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013072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与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陕0524号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的银行、网络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以已与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的银行、网络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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