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虎乾、马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虎乾、马晓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虎乾;马晓民;申相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9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805157217,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刘虎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4021068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马晓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013072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与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陕0524号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的银行、网络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相录以已与被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虎乾、马晓民的银行、网络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从贵、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578号之一 下一篇 乔红凤、单春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