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从贵、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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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5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从贵、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从贵;苗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从贵,男,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苗刚,男,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从贵与被执行人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从贵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苗刚偿还劳务费16935.00元,诉讼费111.50元,合计17046.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位于江油市的农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农房,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前述房屋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17046.50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苗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从贵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从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苗刚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苗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从贵,男,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苗刚,男,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从贵与被执行人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从贵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苗刚偿还劳务费16935.00元,诉讼费111.50元,合计17046.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位于江油市的农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农房,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前述房屋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17046.50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苗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从贵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从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苗刚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苗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敬桂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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