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清、边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85号
  • 案件名称

    田清、边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清;边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田清,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边江,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清与被执行人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边江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该款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0000元借款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边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清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边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边江未到庭、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边江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边江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田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边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