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玉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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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7330号案件名称
毛玉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毛玉峰;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7330号申请执行人:毛玉峰,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8层2-1801。法定代表人:李洪达。本院在执行毛玉峰与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毛玉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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