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双利、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7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796号
  • 案件名称

    何双利、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双利;吴升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796号原告:何双利,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鹏、刘晓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升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白鸽,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双利与被告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双利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双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何双利负担。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