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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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44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4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杜某某,男,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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