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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利、黑龙江乾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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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2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长利、黑龙江乾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长利;黑龙江乾源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利,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乾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老城区中心广场西万隆商厦。法定代表人:郭明,总经理。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利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乾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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