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6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康平艳;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 通 知 书 (2021)湘132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原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小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刘文正,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康平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070597746L。 法定代表人:秦光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正、康平艳、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就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另收取被执行人刘文正、康平艳案件受理费4307元,申请执行费7213.48元,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