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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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69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正;康平艳;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 通 知 书 (2021)湘132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原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小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刘文正,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康平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070597746L。 法定代表人:秦光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正、康平艳、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就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另收取被执行人刘文正、康平艳案件受理费4307元,申请执行费7213.48元,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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