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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安民、刘水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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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53号
  • 案件名称

    党安民、刘水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党安民;刘水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党安民,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刘水胜,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党安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524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水胜支付货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刘水胜常年在外,通过多次联系,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水胜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了刘水胜名下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党安民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水胜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水胜限制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水胜在履行了部分案款后,经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洁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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