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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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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781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春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781号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梨树山村下朱家组1栋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LBADTOM。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春军,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钇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明星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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