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哲华、赵国宴等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邓永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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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385号案件名称
杨哲华、赵国宴等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邓永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杨哲华;赵国宴;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邓永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哲华,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申请执行人:赵国宴,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曾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章,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哲华、赵国宴与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邓永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部分存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帅丽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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