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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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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92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9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闵家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绍琅,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249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依据调解书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费99000元;自2017年11月13日起支付代理费违约金,以未支付代理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代理费全部付清时止;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秀红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极少;3、查询无房产信息;4、查询无车辆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24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姚伟丽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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