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90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902号之三案件名称
郑某某、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某某;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9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7.85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47号 下一篇 沈阳晟世兆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