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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纲、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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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0号
  • 案件名称

    李志纲、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志纲;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0号原告:李志纲,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李志纲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纲,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志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本人退休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共计80532.62元及相应的贷款利息;2.支付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大约20000元)。庭审中,李志纲当庭明确主张独生子女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李志纲2014年退休,垫付了80532.62元的费用,金泰集团公司至今未予归还,也未支付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请求法院公正判决。金泰集团公司辩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李志纲提供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中记载内容,金泰集团公司应承担李志纲垫付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为60637.02元整,李志纲应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额19895.6元。二、对于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垫付社保费的利息损失有异议,应驳回李志纲的该项请求。李志纲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系由李志纲主动垫付,双方并未就该垫付款项约定由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利息;同时金泰集团公司系困难企业,后续为努力解决李志纲垫付款项已不容易,再判由金泰集团公司承担利息,系额外加重了金泰集团公司的负担,不利于欠款事项的妥善解决及矛盾的化解。因此,不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项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该项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志纲于2014年5月退休,李志纲近期才起诉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承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项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该项请求。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一、李志纲于1972年进入金泰集团公司工作,于2014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14年5月29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0532.62元,其中个人缴纳额19895.6元,单位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60637.02元。李志纲于1992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二、2021年7月28日,李志纲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1.支付本人退休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共计80532.62元;2.支付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大约20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267号仲裁决定书,以李志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三、自2018年底开始,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崔海军等六人,先后与金泰集团公司就社会保险费、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均已作出民事判决。在该宗案件审理中,金泰集团公司未就仲裁时效问题提出抗辩。本院认为,李志纲系金泰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志纲退休前,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故李志纲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金泰集团公司应当将单位应缴纳额60637.02元支付给李志纲,并承担上述垫付费用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本院对李志纲要求金泰集团公司支付其个人应缴纳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志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名子女,按照规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李志纲称,其退休后多次向金泰集团公司索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金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予支付,金泰集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结合李志纲的陈述及其他生效判决查明事实,本院对金泰集团公司抗辩李志纲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确定金泰集团公司按济南市发布的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向李志纲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纲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60637.02元及利息(以60637.0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3940.1元(46467元×30%);三、驳回李志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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