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会、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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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957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会、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会;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会,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河头陈村14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峰。关于何会申请执行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二、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8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3日,分别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受理的以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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