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兰、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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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案件名称
高军兰、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军兰;刘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原告:高军兰,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刘佳,男,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兰与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兰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兰自愿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兰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军兰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筱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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