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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兰、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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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
  • 案件名称

    高军兰、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军兰;刘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20之二号原告:高军兰,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刘佳,男,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兰与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兰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兰自愿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兰撤回对刘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军兰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筱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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