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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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95号案件名称
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95号原告:王九红,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知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20号(自编号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5TE4H3D。法定代表人:林长青。原告王九红与被告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完毕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王九红负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卿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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