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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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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95号
  • 案件名称

    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九红;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95号原告:王九红,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知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20号(自编号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5TE4H3D。法定代表人:林长青。原告王九红与被告成都星奥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完毕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王九红负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卿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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